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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61號

                  107年度板全字第79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楓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嵇春翔
被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並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者,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聲請假處分,未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亦未據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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