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9號
- 原告
- 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穎峯
- 訴訟代理人
- 何朝棟律師
- 被告
- 薩摩亞商富甲一芳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冠
- 訴訟代理人
- 吳櫻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設計合約書第14條附卷可稽,今原告設計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履行契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由系爭契約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