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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李進喜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建智即海粵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參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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