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李崇豪
- 當事人鄭盛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8號原 告 鄭盛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鄭羽良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鄭羽良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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