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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5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俊雯

上訴人
即被告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惟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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