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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5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黃俊雯

上訴人
即被告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惟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上開裁定於108年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訴人迄未補費,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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