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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2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蕭隆裕

上上列原告與被告炫坤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炫坤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款規定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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