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32號
- 原告
- 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銘
- 被告
- 盛維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立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維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100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