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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82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蘇健明
被告
弘昌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稼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前於107年1月15日以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名義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含本件票款),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107年度板簡第479號)。

二、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已違反一事不再理(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自應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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