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963號
- 原告
- 劉朝祥
- 被告
- 良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婉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叁佰零伍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經訴外人蘇榮村即聯捷商行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本件支票是背書人聯捷商行即蘇榮村拿來向伊借錢給伊的客票,到期伊提示被跳票,否認被告所辯係遭人盜用。
三、被告則具狀辯稱:被告從未開出系爭支票給原告或任何人,亦未與任何人簽約合作做生意。煩請原告提供支票來源相關資料及找出給票人。被告不認識蘇榮村。當初轉接良景公司和貸款等文件是透過訴外人李建憲辦理,懷疑被告公司資料與支票在過程中已遭盜用。有關支票遭盜用,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7年6月1日有去嘉義地方法院以證人名義開偵察庭(案號:107年度他字第693號)。另經華南銀行仁愛分行確認,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在105年10月26日去銀行變更負責人,當時只辦理公司變更,沒有申請或補領支票,也從未拿到支票,支票最後領票日是在104年,所以支票在被告法定代理人變更負責人以前早被領走。原告所提供之票行,被告從沒有去第一銀行辦理任何業務,為何會有第一銀行的票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張為證。被告則否認有簽發系爭支票,並就原告之請求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被告所辯是否足採?經查: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事實有常態與變態之分,其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主張變態事實者,則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印章由本人或有權使用之人蓋用為常態,由無權使用之人蓋用為變態,主張該變態事實之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891號、90年台上字第230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發票人欄之印章如為真正,即應推定該支票亦屬真正,得據以判斷該支票係為發票人作成。倘主張其印章係被盜用時,則被盜用之事實,按諸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轉應由為此主張者負舉證責任,亦有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4339號判決足供參照。申言之,私人之印章,由自己使用為常態,被人盜用為變態,則倘支票發票人欄內之印章為真正,即應推定該支票亦屬真正,得據以判斷該支票係為發票人所作成,是倘發票人主張其印章係遭盜用、盜蓋,則被盜用蓋之事實,為變態事實,自應由主張遭盜用蓋者之發票人負舉證之責任。準此,被告既不爭執系爭支票上發票人欄上被告印章為真正,且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並非印鑑不符,則被告自應就其抗辯係遭盜用其印章或蓋章非出於本人意思一節,負舉證責任。惟查,被告辯稱系爭支票係遭盜蓋印文而簽發一節,並未提出相當證據證明其所述為真實,應認被告上述之抗辯不足為採,堪認系爭支票為真正。
六、末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 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票款及自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發票人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付款人 │發票日 │提示日 │ │ 號 │ │ │(新臺幣)│ │ │ │ ├──┼────┼─────┼─────┼─────┼──────┼──────┤ │ │良景國際│CHA0000000│257,005元 │上海商業儲│107年1月10日│107年1月10日│ │ 1 │有限公司│ │ │蓄銀行忠孝│ │ │ │ │ │ │ │分行 │ │ │ ├──┼────┼─────┼─────┼─────┼──────┼──────┤ │ │良景國際│CHA0000000│342,300元 │上海商業儲│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 │ 2 │有限公司│ │ │蓄銀行忠孝│ │ │ │ │ │ │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