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33號
- 原告
-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桂英
- 訴訟代理人
- 劉怡如
- 訴訟代理人
- 高嘉成
- 被告
- 祐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秉宜
- 訴訟代理人
- 羅吳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丞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683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