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黃俊雯
- 當事人齊佳科技有限公司、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112號原 告 齊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至偉 被 告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27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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