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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施函妤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孟孺

      蔡奕雲(原名蔡松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伙伴生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而上訴人所負損害賠償之債屬不真正連帶債務,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附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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