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利美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
被告
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秉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牛秉遠為被告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沈志展,嗣於民國107 年10月2 日變更為牛秉遠,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