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372號
- 上訴人
- 上禾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瑋
- 訴訟代理人
- 鐘守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55 號民事裁判參照)。查本件係原告陳瑋以陳俊安為被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禾車業有限公司並非原審終局判決之當事人,此有上開案件民事起訴狀、判決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上禾車業有限公司對該判決無上訴權,其上訴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爰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