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46號
- 原告
- 紀炎福
- 被告
- 春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環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庭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744 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繳納訴訟費用217,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