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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紀炎福
被告
春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環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744 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繳納訴訟費用217,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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