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764號
- 原告
- 柏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娟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升
- 被告
- 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洋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已違反民法第148 條及第184 條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請求被告賠償最低損害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民國105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08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其所受損害為:⑴被告擅自沒收履約保證金30萬元,⑵原告實際建造之建築物經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原始起造費700 萬元,⑶原告陳柏升把機具拿走,被告告原告陳柏升毀損,經鈞院判決原告陳柏升有期徒刑四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原告陳柏升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開一次庭就駁回原告陳柏升之上訴,導致原告陳柏升繳納了12萬元的罰金,⑷當時的被告校長上任後用不正當的方式發文給週邊的六家學校,禁止他們來原告的游泳池上課,導致原告損失每學期150萬元,相當1 年300 萬元,並追加就求請求被告賠償共1,000 萬元,惟原告未繳納追加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當庭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95,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詢問簡答表在卷可佐,應認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