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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許映鈞

上訴人
原告
吳運粧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夏普股份有限公司、東森得易購股份有

限公司、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嘉昌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7,79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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