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6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吳運粧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夏普股份有限公司、東森得易購股份有
限公司、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嘉昌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7,79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