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90號
- 原告
- 全球人類端粒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育政
- 原告
- 陳宣恩
- 原告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任為晴
- 被告
- 亞洲第一基因細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平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明確記載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明確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繳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18日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並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二人,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