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43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435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訴訟代理人
張鴻娟
被告
上億照明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豐
法定代理人
郭品呈即郭仁德
法定代理人
郭玫君
法定代理人
李明同
被告
郭文豐

      謝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中關於「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42,708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42,708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