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8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817號
- 原告
- 樂恩仕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琇怡
- 訴訟代理人
- 賴佩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索維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