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呂安樂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傑瑞光電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829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曾語蘋 被 告 傑瑞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提示日107年1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提示日107年2月2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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