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8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829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訴訟代理人
- 曾語蘋
- 被告
- 傑瑞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提示日107年1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提示日107年2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