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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黃俊雯
  • 法定代理人
    小林雅春、徐一弘

  • 原告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昕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昕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4號原   告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雅春 訴訟代理人 曹雅淳 被   告 昕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上原告與被告昕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329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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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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