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事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蘭
- 代理人
- 鍾映葳
- 聲請人
- 楊美慧
- 聲請人
- 王思銘
- 聲請人
- 林啓誠
- 聲請人
- 黃富
- 聲請人
- 陳詩婉
- 聲請人
- 郭進源
上列聲請人就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于耿、張慶忠與新北市板橋區農會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所成立之本院107 年度板司調字第457 號調解筆錄,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異議人係對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于耿、張慶忠與新北市板橋區農會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107 年11月1 日所成立之本院107 年度板司調字第457 號調解筆錄提出異議,請求撤銷該調解筆錄之核發,惟調解筆錄係由書記官基於當事人之合意所制作,並非屬司法事務官之終局處分,是聲請人就上開調解筆錄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