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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他字第8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他字第8號

聲請人
吳春生
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相對人
翊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軒
相對人
吳振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6號),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相對人翊洺營造有限公司、吳振瑋應連帶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0日以105年度板救字第64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860元。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6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3860元。依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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