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小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鋒寶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麗君
- 訴訟代理人
- 羅銘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秋容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