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小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張淑美
- 當事人姚漢華、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23號原 告 姚漢華 被 告 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靜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5樓之9 ,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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