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小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38號原 告 潘美秋 被 告 林益誠即珍大王小吃店 上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