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38號
- 原告
- 潘美秋
- 被告
- 林益誠即珍大王小吃店
上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8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