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差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葉靜芳

  • 原告
    余珮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原   告 余珮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力旺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7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惟因本件係屬工資給付之請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而此部分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500 元(計算式:1,000 元× 1/2 =500 元,),經相扣除後,原告所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春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