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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給付工資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余珮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力旺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7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惟因本件係屬工資給付之請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而此部分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500 元(計算式:1,000 元×1/2 =500 元,),經相扣除後,原告所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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