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吳明城
- 原告余珮甄
- 被告新力旺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原 告 余珮甄 被 告 新力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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