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 原告
- 余珮甄
- 被告
- 新力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捌拾陸元及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其中被告應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捌拾陸元及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其中被告應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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