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原 告 台北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被 告 楊宗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穎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