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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台北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被告
楊宗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穎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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