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14號
- 原告
- 游靖龍
- 被告
- 華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萍
上原告與被告華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5,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為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