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簡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34號原 告 余松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鑫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