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簡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勞資調解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46號上 訴 人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雅昭、呂惠美、程景祥、鄭群耀等間確認勞資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