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49號
- 原告
- 呂結順
- 被告
- 海悅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5 年6 月至106 年6 月間受雇於被告,被告於106 年5 月間開始積欠原告工資,並於同年6 月間無預警關門,至今尚積欠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 元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告投保資料表、薪資單、假單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