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51號原 告 李秋如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幸如即好厝邊雞肉飯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4,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