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蔡幸如即好厝邊雞肉飯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秋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6,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