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51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蔡幸如即好厝邊雞肉飯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秋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6,44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