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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簡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李崇豪

  • 當事人
    凃諾伊慧宇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91號107年度板救字第55號 原   告 凃諾伊 被   告 慧宇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0號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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