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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小調字第1520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聲請人
費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佩儀
相對人
英倫梅洛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色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給付廣告費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設立登記址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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