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29號聲 請 人 湯秉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經本 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3日裁定通知聲請人應於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而該裁定於108年1月9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費用,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難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06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