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
    林貞祥侏羅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940號聲 請 人 林貞祥 相 對 人 侏羅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桃園市蘆竹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司簡調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