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0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勳
被告
昕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羽

上原告與被告昕鮮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

,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