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008號
- 原告
-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勳
- 訴訟代理人
- 邱建偉
- 被告
- 昕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晏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板小字第100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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