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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0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許映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04號

原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代理人
陳彥盛
被告
手機客通訊行
法定代理人
李沛紳
被告
賴泓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手機客通訊行(係李沛紳、賴泓志合夥商號、負責人為李沛紳)所簽立之LED顯示屏設備製作工程合約第十六條規定,雙方如因本合約涉訟,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本件原告既係依前述契約上之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價款,依民事訴訟法第條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古紹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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