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04號
- 原告
-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銘
- 代理人
- 陳彥盛
- 被告
- 手機客通訊行
- 法定代理人
- 李沛紳
- 被告
- 賴泓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手機客通訊行(係李沛紳、賴泓志合夥商號、負責人為李沛紳)所簽立之LED顯示屏設備製作工程合約第十六條規定,雙方如因本合約涉訟,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本件原告既係依前述契約上之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價款,依民事訴訟法第條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