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357號原 告 謝文瑀 被 告 艾荳寵物沙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青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零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原聲明為:被告應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 68000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9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 應予准許變更,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106年4月22日向被告購買幼犬一隻,三日後12時許發現該幼犬嘔吐、下痢,並電詢被告是否得在附近動物醫院就醫?惟被告表示,非特約醫院,醫療費用需自付,原告因緊急狀況而同意之,但契約上並無註明特約醫院。然當日晚間18時10分許,接獲動物醫院通知該幼犬死亡,原告即要求被告賠償幼犬、火葬費及醫療費,而被告表示僅能賠償等值幼犬一隻,卻一直未為賠償,原告屢經催討而求償無門,為此爰依買賣契約及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與上開所述相符之寵物買賣契約書、動物診斷證明書(含死亡證明)、對話紀錄、寵物天堂火葬費用收據等件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