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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 原告
    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385號原   告 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訴訟代理人 劉宗孟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采邑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鑫采邑國際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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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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