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795號
- 原告
- 金鴻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發
- 被告
- 賴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39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板小字第179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39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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