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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83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游淑媛
被告
蝶影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勳

      黃英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肆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因一時不察,錯匯新臺幣(下同)93,543元予被告所開立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為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等語,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交易成功信件、原欲轉入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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