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838號
- 原告
- 游淑媛
- 被告
- 蝶影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承勳
黃英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肆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因一時不察,錯匯新臺幣(下同)93,543元予被告所開立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為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等語,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交易成功信件、原欲轉入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