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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24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被告
力曜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簡慧玲
被告
蔡明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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