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241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被 告 力曜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簡慧玲 被 告 蔡明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 記 官 莊雅萍